養老保險常見問題解答匯總
1、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如何計發?
答: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是指為了減輕職工家屬因辦喪事而增加的經濟負擔,給予的一次性補助。撫恤金是指為了保證由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給予的基本生活費用。
我國政府一直重視遺屬的養老保險待遇。《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此都有規定,明確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改革開放以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基本養老金,對遺屬待遇一直未作新的'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出臺了一些政策辦法,但存在支付條件不一致、發放標準和待遇水平差異較大、交付渠道不同等問題,亟須進行規范。《社會保險法》作出上述規定,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和統一政策。
2、參保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答: 在職人員死亡待遇
根據豫人社養老〔2013〕44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喪葬補助金:3個月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
(2)撫恤金: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退休(含退職)人員死亡待遇
根據豫勞社養老〔2007〕36號和豫人社養老〔2013〕44號文件規定,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
(1)喪葬補助費: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遺屬及供養親屬待遇
根據豫人社養老〔2013〕44號文件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項目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我省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的遺屬生活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暫時予以保留,繼續由原支付渠道按月發放,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再進行清理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