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提高繳費檔次補貼標準 參保人不得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下發了《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保人多領冒領養老待遇、大齡參保人員繳費期間跨區域轉移養老關系、待遇領取人員服刑期間領取待遇等情況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居民養老保險設12檔
據了解,早在2010年,我市就出臺了《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建立并實施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但隨著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有些階段性政策因調整對象消失、部分條款失效,需要進行清理。因此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殘聯聯合下發了《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規定,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按照規定,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繳費,參保人應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本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或指定的銀行卡(存折)內。參保人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從2014年1月1日起,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低保家庭成員等繳費困難群體。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三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
《通知》中調整完善的政策主要有三項。《通知》規定,參保人不得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僅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還要予以退還。參保人退還后,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扣除政府補貼后退還本人。參保人不退還的,由社保機構從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從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被判處拘役、有期 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從服刑期滿的次月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對大齡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繼續參保繳費,其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實施居保制度的'時間算起,不再從遷入我市的時間算起,以保持繳費年限前后連續。
提高高繳費檔次補貼標準
政府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按照全國、省的統一精神,對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多繳多補。為了鼓勵參保人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去年年底,我市出臺政策,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青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繳費補貼。其中,對選擇5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比原來提高30元;對選擇1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比原來提高70元。
根據規定,兩種情形下政府對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一是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的,繳費即補;二是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補繳部分也給予繳費補貼。除上述兩類情形外,對其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