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導讀: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經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我省對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調整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在傾斜調整方面,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準,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準。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準。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2016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后,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和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代發的,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新制度啟動實施后再進行結算。對于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調待資金,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另外,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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