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
7月20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本次調整范圍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定額調整標準為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標準是: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6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傾斜調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985元的補到2985元。
通知要求,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后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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