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城鄉居民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4年1月起調整提高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省定最低標準,并列入2014年為民辦實事項目。為確保調待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待遇標準。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每人每月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0元。
二、待遇調整起始時間。調整后的基礎養老金自2014年1月份開始執行。
三、省級財政補助比例。調整提高部分的基礎養老金(15元部分),省級財政根據各地不同財力狀況,按現行財政對縣(市、區)的分擔補助比例予以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應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此次調待精神,并盡快重新確定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確保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
(二)各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應相互配合,根據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和基礎養老金調整情況,做好本級財政負擔資金的測算,將調整提高部分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三)各市、縣(區)人社部門及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應提前做好調待準備,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務必在2014年3月底前將新標準基礎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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