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國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需要統籌配套
2014年7月1日,我國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執行,這將涉及到全國111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起源于2003年,這一條例旨在以法規確立此項制度。這其中,與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和工資薪酬制度相比,對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期待,更加令人關注。
目前,有關部門正按照中央部署,統籌研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
這一條例引人注目,一是因為養老金并軌涉及到公平問題。一直以來,我國養老金雙軌制的格局,已經造成全社會的廣泛不滿;二是因為在部分地區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養老金已經并軌之下,盡快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已經成為刻不容緩之事。
應該說,此次對事業單位養老金進行并軌,盡管來得相對遲緩,但是,仍然值得稱道,由此,既可以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養老金不公的問題,又可以為進一步深化行政職能改革提供基礎。
可是,在肯定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同時,我們仍然有必要警惕,這一既能體現公平、又能倒逼行政體制改革的“善政”,在具體操作實施層面,如果缺乏統籌推進,如果過于忽視配套條件的達成,最終很容易導致事與愿違的結局。
以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后的資金缺口為例,對于由財政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固然不會存在問題,但是對于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諸如學校、醫院等,原來部分工資就存在缺口,若實施養老金并軌后,這陡然增加至占工資總額20%的養老保險(和訊放心保)繳費資金,將使原本就岌岌可危的收支平衡更加惡化,從而進一步加大學校創收、醫院創收的壓力—這又必然導致這些公共服務機構進一步脫離“公共服務”本位,激化社會服務機構與公眾的矛盾,更加不利于社會福利公平發展。
事實上,談及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其實并非是新話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早于6年前(2008年)即已啟動,其時確定先在5個省市先行試點,但是,時至今日,這5個省市的試點工作,并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對此進行辨析,其根源就在于,缺乏統籌配套的閉環模式,在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制度設計上,沒有全面考慮到財政撥款屬性不同的事業單位,其資金缺口的差異性問題,更沒有系統權衡實施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過程控制、過程優化和效果考評等問題。
回顧既往,諸如實施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等“善政”,因統籌配套不到位,從而走樣,并非沒有前例可循—比如,在過去的十年中,我國房地產調控屢屢受挫而歸,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設想雖好、但配套不力,屢屢局限于限購、限價等行政性調控,而沒有放開土地市場,與此同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過于滯后,更使供需關系大大失衡,從而伴隨著地價的屢屢推高,導致房價“屢控屢漲”的窘境;再比如,2003年本是為了防止開采事故、以及環境污染的煤礦行業整治,由于缺乏相關的配套政策,最終被異化為新一輪煤炭業的“國進民退”。
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已逾6年之下,此次全面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只能成功、不能失敗,對此全社會均已拭目以待,他們在感嘆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體制終于可以相對公平的同時,更在深切關注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能否最終成功實現、并且是建立在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
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政策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僅圖“形式并軌”,而在具體操作層面變成“實踐脫軌”。對此,相關部門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時,應該虛心傾聽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應該廣泛借鑒國外不同模式的養老金制度設定,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以及老齡化社會即將到來的實際。
建立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閉環模式,極其重要。對此,我們真心希望,此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執行后,相關部門能夠盡快結合實際情況,推出可能性的具體實施方案,切勿僅有大方向、而沒有實施細則,我們更為期待,在事業單位養老金實施并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制定并出臺過程控制、過程優化和效果考評等閉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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