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滿15年養老保險可以領多少錢?
養老金計算公式可以簡化為: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60%,高限為300%。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于繳費來說,肯定也更加劃算。
退休后在哪領取養老金?
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在本省范圍內存在多處養老保險關系,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本省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養老保險關系,所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本省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有養老保險關系分段所在地(含臨時繳費賬戶)均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省戶籍所在地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異地務工人員退休后應在哪領取養老金?
答: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生產工人50周歲,女性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5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參保人,如屬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的異地務工人員,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確定其養老金領取地,其總原則是“戶籍優先,從長,從后”;如屬廣東省戶籍的異地務工人員,則按《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76號)確定其養老金領取地,即其最后參保地為養老金領取地。
舉例說明一:老李戶籍湖南長沙,在廣州、上海、湖南長沙都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而且三地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年限已滿15年,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應該在廣州、上海、長沙哪個地方按月領取養老金?
答:老李屬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在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按下列“戶籍優先,從長,從后”原則確定老李在哪里按月領養老金:
如果老李養老保險關系地與戶籍地(湖南)一致,那么他應該在戶籍地(湖南長沙)領取養老金。
如果老李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與戶籍地(湖南)不一致,那么要看老李在廣州、上海、長沙哪個參保地繳費滿10年,哪個參保地繳費滿10年則在哪個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如果有多個參保地繳費滿10年,那么應該在最后一個滿10年的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如果均不滿10年的,則在戶籍地(湖南長沙)領取養老金。
舉例說明二:老張,60周歲,戶籍廣東汕尾,曾經在遼寧、東莞、佛山、廣州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18年,最后參保地為廣州,他應該在哪個地方領取養老金?
答:老張屬廣東省戶籍的異地務工人員,其最后參保地為養老金領取地,即他應該在廣州市領取養老金。
溫馨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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