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
小編給大家介紹2016浙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浙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做好2016年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人員(以下簡稱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6年,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5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二、關于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2016年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2016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2015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2015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平穩做好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拓展閱讀】
浙江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了,華當教育小編收集了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再次調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20元。
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五年多來,參保人數持續增長,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到“人員全覆蓋”。截至2016年底,全省當年新增參保人數49萬人,參保人員總數達到1342萬人,參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580萬人。
這是我省自2010年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第四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后,我省城鄉居民養老金水平仍將位居全國各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