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專家解讀“以房養老”效果
以房養老是依據擁有資源,利用住房壽命周期和老年住戶生存余命的差異,對廣大老年人擁有的巨大房產資源,尤其是人們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價值,通過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機制的融會以提前套現變現。實現價值上的流動,為老年人在其余存生命期間,建立起一筆長期、持續、穩定乃至延續終生的現金流入。
據報道,日前相關部門發出通知宣布,延長“以房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同時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4個先行試點城市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試點兩年,廣州一共只有16戶20人投保,其中包括4戶孤寡老人、1戶失獨老人、1戶空巢老人。其他幾個試點城市的情況與廣州相差不大。
“以房養老”的試點,正式的說法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由老年人將自己擁有產權的住房抵押給保險機構,保險機構向老人提供養老金直至其去世,老人去世后其住房由保險機構繼承事先約定的部分或全部份額。這一制度經醞釀多年,于2014年6月先行在北上廣和武漢4個城市試點,至今試點期已滿。總結兩年來的`試點情況,“以房養老”并不像決策層期望的那樣出現熱潮,反響比較平淡。
“以房養老”這一制度受到政府層面的高度重視,制訂專門文件,并將其作為解決越來越嚴峻的社會養老矛盾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國正在快速步入老齡化社會,但老人普遍面臨養老金不足的困難,致使不能得到優質的養老服務。如果能夠將老人們居住的房屋反向抵押,由保險公司為其支付足夠的養老金,這個問題就能得到較理想的解決。但是從目前的市場推廣情況來看,它還未得到客戶的廣泛認同。
試點出現這種雷聲大雨點小的局面,其實不難理解。關鍵在于“以房養老”制度與中國民間普遍存在的老人住房由子女繼承的習俗不能合拍,將住房抵押給保險機構,雖然可以減輕子女的養老負擔,但由于子女將全部或部分喪失對父母住房的繼承權,容易在老人與子女之間產生感情挫傷,因此對于絕大多數有子女的老人來說,通常不會選擇這種養老模式。保險機構為了拓展這一業務,希望老人家庭更新觀念,選擇“以房養老”,但也應正視由財產繼承聯結起來的家庭成員情感紐帶打破后產生的問題。
但是,對于一些無子女的孤寡老人、失獨老人或者子女在國外定居的空巢老人來說,“以房養老”又是一種極富推廣價值的模式。從試點情況來看,已經參加“以房養老”試點的老人每個月平均能夠得到8000元養老金,按目前的物價水平來說,足以享受到高質量的養老生活,這些老人在生前就能夠享受到自己住房所帶來的豐厚福利。
由此可見,“以房養老”盡管缺少大范圍推廣的空間,但在特定人群中卻是一項能夠受到歡迎的市場創新。實際上,早在“以房養老”由官方推廣之前,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孤寡老人已經與遠郊農民家庭達成用自有房產置換養老服務的協議,只是由于缺少法律規范,容易產生糾紛,老人的基本權利得不到切實保障。而現在推行的“以房養老”則構建起了保險機構與老人的一種商事關系。
所以,在擴大“以房養老”試點的同時,必須注意到保險機構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而蠶食老人權利、侵犯老人權益,從制度上防范此類事件的發生,讓老人的房產權利更清晰地體現并作用于其所得到的養老服務中。如果能夠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讓有這種需求的老人放心參保,那么即使這項業務囿于國情只能是小眾產品,也能夠保持其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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