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試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新政解讀
2016云南發布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具體內容下面跟CNrencai小編來看看了解一下!
為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框架,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今年每個州、市確定1個縣市區開展試點,明年起擴大試點,并進行總結評估,修訂試行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到2020年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該《方案》在《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了經驗、細化了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采取政府給予補助的方式,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基本養老保障銜接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征地社保審核,強化征繳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確保“先保后征”;逐步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各項改革相配套,合理、規范、可持續的保障機制。
《方案》明確了試點縣市區應具備的條件:在征地農民底數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入庫率不低于50%;當地政府制定了歷史欠費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時間表,清欠工作已經或正在取得成效;征地社保審核工作基礎扎實,審核程序規范有序。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適用《方案》。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選擇前者且未年滿60周歲的,按年享受政府補助。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補助,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選擇后者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每年可申請享受 1次政府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地統籌確定。已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銜接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方案》還明確,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每畝征收不低于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政府在土地出讓時,按照不低于當年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5%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統籌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資金支付不足時由統籌地政府給予補貼;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按照“先保后征”“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足額征繳專項資金,嚴格征地中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未出具審核意見的一律不得批準征地;各級政府要對應繳納而未繳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歷史欠費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時間表,確保2016年底前全部繳入統籌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
云南發布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
2008年,我省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暡2008暢22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對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建立健全,試行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被征地農民參保意愿不強、現行參保方式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等問題,未能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完善。由于各地在推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過程中政策差異較大、涉及面廣,需要積極穩妥、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試點先行,不斷總結經驗,細化政策措施,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框架。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縣、市、區開展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暠的要求,改革試行辦法的保障方式,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努力讓被征地農民人人享有養老保障,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農民。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試點先行。立足省情,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在明確改革方向和基本政策導向的基礎上,先試點、后推開,積極穩妥推進保障方式改革,逐步完善細化政策措施。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慮不同時期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籌資水平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引導被征地農民對養老保障的預期和選擇。尊重被征地農民自主意愿,維護其養老保障權益。
(三)主要目標。采取政府給予補助的方式,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基本養老保障銜接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征地社保審核,強化征繳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確保“先保后征暠;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各項改革相配套,合理、規范、可持續的保障機制。
2016年每個州、市確定1個縣市區開展試點;2017年擴大試點;2018年進行試點總結評估,修訂試行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到2020年,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試點縣市區條件
試點縣市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征地農民的底數基本清楚;
(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入庫率不低于50%;
(三)當地政府已經制定了歷史欠費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時間表,清欠工作已經或正在取得成效;
(四)征地社保審核工作基礎扎實,審核程序規范有序。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對象。本方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統籌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保障對象,有條件的地區還可將其他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障范圍。
(二)參保辦法。將試點地區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參保。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1灡開展試點時,未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直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中,未年滿60周歲的,按年享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 15年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單獨記賬管理,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2)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規定繳費并提供繳費憑證后,每年可申請享受1次政府補助。
在上述第(1)款和第(2)款中,參保人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若本方案規定的政府補助年限達不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
2灡開展試點時,已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在確保其參保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銜接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已按照試行辦法規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繼續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享受待遇,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具體參保辦法由統籌地研究制定。
(三)政府補助。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標準的政府補助,補助年限累計為15年,不參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所需資金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每畝征收不低于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
具體補助標準由統籌地根據應征繳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總額、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統籌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適時調整。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政府在土地出讓時,按照不低于當年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5%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不足。
(五)制定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統籌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辦法由統籌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支付不足時由統籌地政府給予補貼。
(六)嚴格征地社保審核。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按照“先保后征暠“誰用地誰負責暠的原則足額征繳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嚴格征地中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并將審核意見作為征地報批過程中的必備要件和前置條件,未出具審核意見的一律不得批準征地。
(七)政策適用范圍。試點地區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政策規定執行,未納入試點的地區仍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問題依照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試點期間,本方案確定的政策規定與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執行。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開展好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及時足額到位,做到“先保后征暠。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試點實施方案,按照要求選擇試點縣、市、區,并指導試點縣、市、區制定試點實施辦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將試點縣、市、區名單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試點實施方案和辦法的審核。各州、市要建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土資源、農業、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
(二)確認被征地農民身份。扎實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確認工作,明確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身份及保障對象確認辦法由統籌地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聯合農業、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三)落實清欠責任。各級政府要對應繳納而未繳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歷史欠費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時間表,確保2016年底前全部繳入統籌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四)做好輿論宣傳。各地、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總體要求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積極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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