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失業保險金提至每月900元
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從本月起我市將再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830元調整為900元,這是自2007年以來,我市連續第八年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綜合考慮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下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以積極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的作用,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它待遇,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據介紹,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范圍為2014年7月1日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2014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自謀職業人員)。對2014年7月至9月,已按原標準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失業保險金調整標準是依據全省統一政策規定進行的,我市六區四市統一標準。失業保險金的八年連續“提標”,由2007年的七區343元/月和五市295元/月,提高到現在的六區四市900元/月,分別增長了557元/月和6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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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需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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