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經濟補償金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案例描述】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職工。今年8月,企業為減員增效,號召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就響應公司號召,解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一部分職工也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那么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們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還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嗎?
對此,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了明確規定。《意見》第43條指出:“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絕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據此,李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雖已按規定享受了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部門也應當按規定向您支付失業保險金。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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