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導語:許多人在換工作的時候都會出現青黃交接的情況,怎么樣才能順利度過這段空白期呢?其實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保障你的基本生活,那么,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什么呢?能領到多少錢呢?
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自己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ǘ⿷鞣鄣;
。ㄈ┮凭泳惩獾;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慌行淌毡O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o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ㄆ撸┯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便是關于什么情況下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什么情況下不能領取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最好還是請個律師幫助訴訟,或者是先根據自己情況進行咨詢,看要怎么辦才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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