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是指符合條件的失業勞動者領取的一定數額的生活救濟金。那么,這個失業保險金到底有多少錢呢?相信很多勞動者都比較關心這方面的內容。為此,特意搜集了有關文章,馬上就來為您做介紹。
一、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里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系。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一般失業保險金的數額都是根據該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的,如果繳納的時間越久的話,那么在失業后獲得的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就會越高,同時領取的時間也會越久。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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