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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金申領發放暫行辦法
河北省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金申領發放暫行辦法
一、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冀政[2007]58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生源地系我省戶籍,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困難家庭,當年底未就業并進行失業登記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
三、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高校畢業生申領失業補助金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h級民政部門負責認定高校畢業生困難家庭,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受理高校畢業生領取失業補助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失業補助金,負責發放失業補助金和調查統計、咨詢服務等工作。
四、高校畢業生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高校畢業生申領失業補助金時間為畢業后第二年1-6月,每月10日(遇公休日順延)前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初次申領失業補助金的,應填寫《失業補助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證書》;
(三)《河北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困難家庭證明文件;
(五)檔案。
六、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困難家庭:
(一)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高校畢業生領取并填寫《河北省應屆高校畢業生困難家庭調查認定表》,經生源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審核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為困難家庭:
1?父母雙方失業,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2?單親、烈士子女家庭、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3?遭遇自然災害導致家庭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4?家有重癥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經辦機構自受理高校畢業生領取失業補助金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提出申請當月起計發失業補助金。
八、高校畢業生領取失業補助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以及家庭經濟變化等情況。
九、失業補助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高校畢業生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十、失業補助金標準為高校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90%,但不得低于同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十一、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
十二、失業補助金在失業保險基金“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在《河北省就業失業登記證》“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費”欄目中記載領取情況。
十三、高校畢業生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補助金:
(一)實現就業的;
(二)家庭經濟狀況出現明顯好轉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介紹就業的。
十四、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發揮職能優勢,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省勞動保障、民政和財政部門可根據失業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領取失業補助金人數增減和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變化等動態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條件和標準,確保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政策落實到位。
十五、經辦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高校畢業生相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準備書面材料、開設服務窗口和咨詢電話等方式,為高校畢業生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十六、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對提供虛假證明、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補助金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十七、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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