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長春失業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具有普遍性。參保單位不分行業、所有制性質,不分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下文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2017長春失業金領取標準,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一:領取標準
新標準執行期從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個調整日。
長春市區(不含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84元/人.月;
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九臺區、白山市江源區及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0元/人.月。
二: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三: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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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和《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主要內容。
新標準執行期從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個調整日。
長春市區(不含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84元/人.月;
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九臺區、白山市江源區及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0元/人.月。
2017吉林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時間
(二)《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主要內容。
新費率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規定的1.5%階段性降至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
省人社廳將會同省社保局指導各地從1月1日起執行新費率,對1-3月份按原費率多繳的部分予以退還,并切實做好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減輕企業和職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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