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如何轉移
失業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應向原統籌地區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原統籌地區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將其檔案和用人單位繳費證明移交失業職工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失業保險轉移路程,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
1、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2、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城市案例:
辦理條件:失業保險關系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失業再就業人員,在新統籌地區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入新統籌地區。
辦理程序
轉出: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需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由單位或個人到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經核定辦理轉出后,參保入攜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單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入確認。
轉入: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需轉入失業保險關系的,由單位或個人到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手續。經審核同意轉入的,由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同意接收證明交還參保人到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辦理轉出后攜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單回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所需材料
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打印憑證)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 單位代辦提供社保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蓋公章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4. 填寫《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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