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失業人員可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昨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了關于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根據剛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根據通知,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等等。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于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于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計發。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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