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失業保險費率
失業保險費率即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根據現行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失業保險費率由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失業保險費率。下文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全國失業保險費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2017年失業保險費率降低至1%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簡單來說,就是2017年失業保險費率下調為1%,各省市可以自行規定單位和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
【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歷程】:
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1%;
2015年3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
2015年3月1日之前:3%。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意義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主要意義就是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減少了企業成本,同時職工到手的工資也有望或多或少增加。為此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我國國情,以及失業保險實施現狀,近期對失業保險費率進行了下調。
1、費率降低可為企業減輕負擔
我國城鎮職工法定社會保險為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前3項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后兩項只由企業繳費。目前,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為1.5%,職工1%,農民工參保個人不繳費。由于經濟形勢不好,小企業背負的稅費負擔就感覺越重。“工資上不去,員工流動也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企業可以拿出這部分錢來給員工漲工資,留住員工。”對此,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胡怡建說,各項社會保險費中只有失業保險與個人福利待遇掛鉤較少,并只針對極少數失業人群,這部分降低繳費的比例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救助形式補充,因此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2、職工工資將小幅增長
據統計,在上一次調整中,寧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為1.5%,也就是說,按照新的要求,這些地方可以繼續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低至1%。未來,隨著失業保險總費率再次降低,企業的負擔將進一步得到減輕。在降低個人繳費費率的.地方,職工到手的收入則可能小幅增加。以湖北為例,去年,湖北提出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2%降至1%,其中,單位費率由1.5%降至0.7%,個人費率由0.5%降至0.3%。湖北人社廳指出,初步測算,降費率兩年,全省可再為用人單位減輕負擔20.9億元以上,增加職工個人收入3.7億元以上。
事業保險繳納途徑
參保單位可通過下列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方式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從參保單位的銀行賬戶中扣繳;
方式二:參保單位通過支票或現金方式到所屬社保中心現場繳納。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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