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內蒙古失業保險費率
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費率階段性降至1%!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具體內容,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2017年內蒙古失業保險費率: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于4月14日聯合印發的《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在2016年已經降低0.5個百分點的基礎上階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維持0.5%不變,此次降低費率政策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我區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別兩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費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1%,個人繳費費率為0.5%。經測算,共減少企業及個人繳費13.7億元。此次降費后,預計全年可為企業減少繳費7億元。
內蒙古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內蒙古失業保險待遇包括:
1、按月領取連續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具體領取時限以參保年限為依據);
2、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取暖補貼;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貼;
5、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
內蒙古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及規定時限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失業職工及時辦理失業備案的相關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在企業為職工辦理失業備案手續后,勞動者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由本人持身份證及復印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兩張一寸照片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
逾期未登記的,視為失業人員個人放棄享受本次失業保險待遇。勞動者再次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可將原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轉入新單位,如果發生符合失業保險申領條件的失業時,可以根據前后繳費時長合并核算失業金領取時限。
【內蒙古失業保險費率】相關文章:
2017內蒙古失業保險費率01-24
2016失業保險費率01-11
失業保險費率降低02-17
失業保險費率介紹01-26
阜新失業保險費率05-28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02-18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目的12-25
失業保險費率調整介紹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