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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證》辦理須知大全
《失業證》辦理須知大全
一、《失業證》有何作用?
失業證是確認失業人員身份、求職擇業和辦理錄用手續的憑證。失業人員憑失業證進入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擇業,憑證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政策補貼。
二、哪些人可以辦理《失業證》?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或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無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的經濟收入,有就業要求并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動者,可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證。具體包括:
(一)新成長勞動者。包括應屆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的城鎮戶口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人員,已過派遣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二)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三)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人員;
(四)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閑散人員;
(五)已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持《青島市居住證》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哪些人暫時不能辦理《失業證》?
(一)沒有就業要求的;
(二)失業登記時已有經濟收入或經營活動收益的;
(三)準備到全日制學校學習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
(四)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如何辦理《失業證》?
失業人員持本人戶口簿、學歷證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張(其中,勞動預備制培訓合格人員須持《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證書》,由就業轉失業人員須持戶口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簽發的《失業登記通知單》),到戶口所在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經職業指導后,領取失業證(戶口在五市三區的,到戶口所在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其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在原工作單位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先由原工作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其戶口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失業保險待遇,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開具參加職業指導通知單和《失業登記通知單》,由原工作單位在3日內轉交就業轉失業人員。失業人員應在15日內參加職業指導、并持《失業登記通知單》辦理失業證;新成長勞動者及其他失業人員應先參加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集中職業指導,指導結束后方可進行失業登記,核發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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