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業保險待遇怎么申報?
一、工作依據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二、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自被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應當自被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和申報失業保險待遇,逾期未辦理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給予受理,失業人員的繳費期限給予保留。
失業人員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具體包括: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工作要求
按規定受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失業登記,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報程序。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當日予以受理;報送材料不齊全的,由經辦人員說明情況后退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四、辦理程序
(一)失業人員按失業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申報失業登記
(二)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須提交以下材料:
⒈勞動合同書(工作期間訂立的所有勞動合同書原件)
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件)
⒊人事檔案(有人事檔案時提交)
⒋就業失業登記證(首次登記的除外)
⒌身份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2張1寸彩照。
(三)審核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材料及其繳納失業保險費記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
(四)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五)失業人員接受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職業培訓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每月末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金劃入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失業人員個人賬戶。
(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八)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免費保管;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或退休時,憑有關證明辦理檔案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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