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要提供什么資料?
1、《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就業失業手冊》;
3、《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4、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5、一寸彩照一張;
6、銀行存折(有社保IC卡的不需提供)。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1、申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60天內每月25日前,向居住所屬的區或鎮社保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2、經辦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卡》;
3、申請人攜帶社保卡(存折)、《失業保險待遇卡》于次月15日后,到廣發銀行東莞分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近日,網友毛女士在網上留言說到,我大學畢業后在本市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至今已有5年,單位按規定為我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今年3月,我因故主動辭職,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根據東莞市的相關政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斷就業的;
(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東莞市人保局答復:根據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毛女士是主動辭職,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此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東莞再次失業待遇計算
領取期限:核定領取待遇的期限可與上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其中,繳費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只能領取上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待遇期限。
發放標準:本市最低工資80%(東莞最底工資標準為1310元/月)
【事件】:李小姐,東莞莞城人,之前已經失業一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4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是李小姐2個月后就找到了工作,所以只領取了兩個月失業保險金。這月李小姐又失業了,距離上次失業只有半年,請問這次李小姐可以領取幾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待遇如何計算?
【計算】:按照東莞社保政策規定繳費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只能領取上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待遇期限。所以李小姐只能領取上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待遇期限。計算金額如下:1310X80%X2=2096元。
溫馨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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