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的有失業金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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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一些市民由于對政策缺乏了解,導致不能領失業金。如市民肖女士今年3月底從工作了3年的單位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書上寫的原因是“主動辭職”,去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就被拒絕了。
據了解,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這其中包括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換言之,主動辭職的不算,繳費不滿1年也不行。同時提醒上班族注意的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情況如下:
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員答復: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如果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或者其生活待遇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和來源得到保障,就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如果失業前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那么,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應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生活由養老保險金予以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
所以,袁先生已經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是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除了上述這種情況外,還有幾種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
一、失業人員死亡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貼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項”,失業人員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和撫恤金,以及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應征服兵役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有關規定,失業人員一旦應征服兵役,就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原因在于,服役后他已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如退伍返還后,可以持所在部隊開具的轉移證明到市社保局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三、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說,只要失業人員又有了工作,不論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都要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再次失業后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失業人員移居境外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移居境外,不論其是否在國外就業,因其不在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因此,必須停止失業保險待遇。
五、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所謂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和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般是指,失業人員僅憑個人好惡就拒絕接受而與自己的年齡特點、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工作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和拒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與我國失業保險保障政策不相符合,也違背了享受失業保險的基本條件,所以不能再給這部分人發失業保險待遇。
六、失業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這條規定是指,當出現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情況,確需停止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可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從目前情況看,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其他情形。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如你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上述情形的,并又多領取了失業保險金,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發失業保險待遇和退回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以免影響其他各項待遇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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