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南長沙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群眾參保失業保險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保障,失業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為了給失業人員提供更好的保障,長沙市上調了失業保險金標準。
長沙市人社局失業保險處處長李新華介紹,此次上調的時間自2013年12月1日算起,12月的調整差額爭取在本月底前補發完畢。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
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長沙市人社局表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和兩次不服從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溫馨提示:長沙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區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2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12元,長沙縣、寧鄉縣、瀏陽市則由840元上調至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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