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領取標準
近日,網友毛女士在網上留言說到,我大學畢業后在本市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至今已有5年,單位按規定為我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今年3月,我因故主動辭職,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根據東莞市的相關政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斷就業的;
(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東莞市人保局答復:根據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毛女士是主動辭職,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此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東莞市戶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根據《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核定。200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574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460元。而從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690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552元。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核定為:繳費年限(含視同)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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