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基金統籌使用的范圍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于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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