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七月正式實施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比如2013年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月,那么今年申領的失業保險金為1240元/月。
新規新增的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假設職工在失業前12個月繳費工資都是5313元/月,那么每個月可以領取求職補貼為5313×15%=796.95元/月。這樣一來,失業保險金和求職補貼就超過2000元/月。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昨日,廣東省人社廳解讀指出,新條例規定在失業保險金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待遇提高。而對于外省戶籍異地務工人員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新增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按照新規定,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目前繳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為1.5%,勞動者為0.5%。
省人社廳指出,新《條例》在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待遇除了失業保險金外,還包括了求職補貼,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生育津貼、醫療補助,以及提前就業、創業補助等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生育津貼的相關規定是指對領取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也是新增措施,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證書的,將可以申請領取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須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新《條例》增加就業鼓勵措施
《條例》規定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過具體的計發標準還未確定。
新《條例》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均等化。
此外,新《條例》增加了就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領取地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何謂非自愿性失業?
問:失業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生育津貼、醫療補助,以及提前就業、創業補助等失業保險待遇。
問: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可領多少次?
答:《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每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次數不超過兩次。
問:何謂非自愿性失業?
答:據《社會保險法》,《條例》規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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