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業保險
什么叫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職工在失業時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的參保對象有哪些?
《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參保范圍。
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將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失業人員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對失業保險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如何處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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