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領取指南
一、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終止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救濟金領取申請材料
1、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
2、個人身份證;
3、戶口本、照片等
三、失業救濟金領取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備注: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失業救濟金領取流程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職工須持《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書》到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辦理開發區失業登記手續。
2、失業職工本人須持《勞動保險手冊》或(保險卡、投保明細單)、身份證、開發區失業人員登記表、《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書》,到開發區分中心發放部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手續。
3、辦理失業救濟金申請的有效期:自簽定《終止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
4、失業救濟金必須由本人親自領取,且當月失業救濟金當月領取,過期視同職工本人放棄。因病或就職前外出培訓不能按時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須持有關住院、病情證明或相關證明向開發區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領取事宜。
5、若職工在享受失業救濟金期間重新就業,應立即通知開發區分中心,并于工作之月終止領取失業救濟金。否則,分中心有權責令其退回多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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