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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
一、申領對象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
二、申領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在每月1日至25日到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具體如下:
(一)申領登記 首次辦理須攜帶以下資料:⑴ 本人《身份證》;⑵《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⑶ 本人五分免冠近照1張;(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5)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申領手續,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發給《佛山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證》。
(二)求職登記 符合條件申領待遇的失業人員攜帶于每月到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或鎮(街道)的勞動管理所、村(居)勞動服務站進行兩次的免費就業求職登記。由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或鎮(街道)勞動管理所、村(居)勞動服務站在《佛山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證》或《失業保險待遇簽收登記表》上注明求職情況并予以蓋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求職的,須提供相關資料免求職登記(如因病住院的可憑醫院住院證明等)。
(三)待遇簽收 自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每月失業人員本人憑《身份證》、《佛山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證》、《失業保險待遇簽收登記表》按各區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簽收手續。不得代簽冒領失業金,期間遇有假日不順延,節日另行通知,逾期不予補發。社保局經辦機構于每月20日前將失業保險金劃入失業人員確認的本人銀行賬戶處。
注意事項:
1、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未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而不按規定時間簽收失業金的,停發當月失業金。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失業金簽收手續的,視同已重新就業處理,停發失業保險金待遇,醫療保險隨之失效。尚未領取的期限自動結轉,待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
2、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的,須到佛山市醫療保險約定住院,并從入院之日起3日內由本人或親屬攜帶身份證到醫院的社保辦事處辦理登記,超過規定時間申報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四、發放的待遇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 :按佛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發放;
(二)醫療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為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個人不需繳納。有關醫療待遇及辦理手續,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現行規定執行。
五、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一)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包括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其直系親屬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 30天內,攜帶以下資料到所屬區、鎮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申領手續:⑴ 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⑵ 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文件;⑶ 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⑷ 殯儀館出具的火葬發票原件;⑸按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卡(帳戶名必須是死者)。
(二)待遇核發: 補助金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撫恤金為6個月,一次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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