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圳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出臺通過
今年,記者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獲悉,《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已經獲得通過,著重解決2013年1月1日前我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問題。辦法規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的,從市外轉入深圳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999年前符合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認定
記者了解到,國家和省的失業保險條例均是按參保人繳費年限計算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而深圳1997年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按連續工作年限計算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深圳與國家、省的失業保險待遇計算不一致,需出臺《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
對于國家1999年1月22日出臺《失業保險條例》之前,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該辦法規定:“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個繳社保年限不納入計算范圍
對于國家出臺《失業保險條例》后至2013年之前,職工在我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辦法規定:“本市戶籍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但以農村城市化人員、個人繳費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外地轉入深圳的失業保險年限認定,辦法規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國家及廣東省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其市外轉入深圳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軍人服役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此外,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市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而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需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本人人事檔案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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