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圖
1.用人單位移交失業人員檔案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
3.失業保險金發放
4.受理與審查
具體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辦理失業人員檔案轉移手續,并告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首先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同時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領取《失業證》。辦理時需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戶口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失業保險金標準、期限及其他待遇:
一、失業保險金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核定,見下表: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補貼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發放;取暖補貼按照當地有關標準發放給本人。
四、累計繳費滿10年且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準基礎上增發20%。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準基礎上每人增發8%;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其家屬持有關證明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六、農牧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一次性發給本人2個月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個人檔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免費管理;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其檔案隨之轉移。
八、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再就業減免費優惠政策。
業務經辦人員審核檔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被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等;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自登記之日起以銀行存折的形式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必須在三個月之內到受理的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領取,逾期不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歸回原渠道,失業人員再次申領須重新辦理申領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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