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安金關系的轉移方法
一、失業保險關系如何轉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無論是單位成建制轉移還是個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在流動前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其失業后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應由于其跨統籌地區的轉移或流動而受影響,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單位或個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或流動后,原來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收,并辦理接續手續。
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時,失業保險金是否轉移《失業保險條例》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或報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基金如何構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儲存或者投資時所產生的收益。
"財政補貼"指統籌區域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政府所給予的財政支持(或者叫財政補貼)。
"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是指因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欠繳失業保險費,按日加收的2‰的滯納金。社會捐贈等形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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