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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新政策
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共同出臺的“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新政”正式實施。
“該新政旨在鼓勵用人單位不裁員、少裁員,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用足用好失業保險基金。”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工作人員介紹。與原政策相比,新政的適用對象覆蓋面更廣,由千人以下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同時補貼標準更給力,統一提高到企業和職工失業保險實際繳納總額的50%。
12月1日起至12月25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失業保險參保地的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穩崗補貼。
新政變化在“適用對象”和“補貼標準”
與原政策(“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試點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變化在兩處。
一是適用對象的覆蓋面更廣了。原政策規定,適用對象限定為1000人以下的企業,申報條件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連續兩年履行繳費義務,且上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率小于3%的企業。而新政策擴大了適用范圍,所有依法繳納失業保險,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杭州市區城鎮登記失業率(2014年杭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為1.84%)的所有企業均可申報。
另一個變化,即補貼標準。原政策補貼額度根據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率的不同分為兩檔,分別為上年度失業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的30%或50%。而新政策統一提高到企業和職工失業保險實際繳納總額的50%。
新老政策并行實施,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項
需要留意的是,“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試點政策將與“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新政”并行實施,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但今年已申報過2014年度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不能再次申請2014年度的穩崗補貼。
當年符合條件的所有企業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地的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即2014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2015年提出申請(今年的申報截止時間延長至12月25日)。
杭州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省人力社保廳等四部門《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5〕30號)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8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二、補貼條件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數(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學等自然減員人數)與該企業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比低于本地區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以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為準)。
三、補貼標準
穩崗補貼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企業同時符合《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杭人社發〔2013〕402號)中規定的企業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四、申報時間、地點
符合條件的所有企業須于次年6月30日前(2015年延長至12月25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地的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穩崗補貼書面申請,同一年度內申請一次,逾期不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
五、申報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
2、《企業裁減人員名單》(附件2);
3、上年度失業保險費托收單復印件;
4、人力社保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受理、初審。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企業的申請,每年集中審核企業申報的資料,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并上報主管的人力社保部門。
(三)復審、公示。人力社保部門對上報的企業名單及補貼數額進行復審,將通過復審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在本地人力社保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7天。
(四)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的,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補貼發放到相關企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穩崗補貼工作,把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作為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的一項重要舉措,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人力社保部門要引導、幫助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財政部門要根據人力社保部門核準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各相關部門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工作。
(二)規范申報程序。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要求提供客觀、真實、有效的資料。企業有任何瞞報、虛報、造假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該企業穩崗補貼的申請資格。已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應及時向受理機構提交《企業穩崗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附件3)。
(三)優化服務模式。積極開展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企業穩崗補貼的網上申報工作,簡化經辦程序,逐步推行線上無紙化申報,盡快實現穩崗補貼工作全程信息化,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
(四)實施跟蹤監測。切實做好數據匯總工作,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及使用情況表》(附件4)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可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和用工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企業失業動態和用工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七、其他
對貫徹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報告。
蕭山區、余杭區和富陽區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自行承擔,如遇重大體制機制調整則適時進行調整。各縣(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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