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9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近日記者從漳州市人社局獲悉,漳州市人社局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確保失業人員按月足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6]405號)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漳州市工作實際,就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做了相應的調整,要求如下:
一、參保單位和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在每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新增失業人員,第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應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于當月10日前到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字確認;從次月起失業人員不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領。三、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失業人員參保情況的比對工作,把按城鎮企業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做為重新就業的依據之一。四、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5日前應將當月失業保險金委托銀行直接打入失業人員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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