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都市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昨日,記者從成都市人社局獲悉,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擔,促進穩定就業,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發布《關于轉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3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2%降至1.5%,個人繳費費率從1%降至0.5%。
根據《通知》,全市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從3月1日起執行下調,用人單位因稽核、自查漏報等原因申請為職工補繳2015年3月后的失業保險的,均按下調后的標準執行。對尚未繳納2015年3月、4月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下調后的費率重新核定失業保險費后繳納。
同時,對已按原費率繳納了2015年3月、4月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社保經辦機構將用人單位多繳納的部分對5月的'失業保險費進行抵繳,如用人單位多繳部分足夠抵繳的,用人單位不再繳納2015年5月的失業保險費,抵繳后若有余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進行結算;如用人單位多繳納部分不夠抵繳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再進行抵繳。而用人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了2015年3月、4月失業保險費的,多繳納費用中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在代扣代繳社保費時自行與職工結算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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