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和失業保險費率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區要求各盟市適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為:第1-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 13-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除了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內蒙古此前還對失業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具體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區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我區要求,各盟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自 3月1日起按新費率核定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已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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