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
聽說青海省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了,這是真的嗎?到底降低多少呢?快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今天召開發布會宣布,從2015年3月1日起,青海省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單位費率由原來的2%降至1.5%、個人費率由原來的1%降至0.5%。
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高新榮在發布會上表示,在當前青海省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實施降費率,對支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加快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十分有利。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將減輕單位繳費負擔近1億元,減輕職工繳費負擔0.86億元,職工個人每年減少繳費平均262元,受益職工達39.47萬人。
據了解,降低費率后不會影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符合條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仍執行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即:西寧、海東市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黃南州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樹、果洛州每人每月740元。
降低費率也不會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按照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和失業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掛鉤,即: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降低費率政策從2015年3月1日起實施,3—4月已按原費率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由繳費單位在5月或以后月份申報繳費額時將多繳部分予以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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