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浙江)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浙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助推企業轉型升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失業保險制度,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全省失業保險費率。
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0.5%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補貼。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要加大調劑力度,根據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赤字情況、歷年基金結余情況和財政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這也是保證失業人員享受社會進步的經濟發展成果的主要措施。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全國不宜規定統一標準。因此,《社會保險法》將具體發放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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