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率調整介紹
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費率調整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基金支付的實際需要;二是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這兩個因素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在基金出現支付困難且單位和個人繳費承受能力較強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費率增加基金收入;在基金出現結余較多而需求較少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通過調低費率解決基金沉淀、使用效益不高的問題。調整費率不僅與單位和個人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而且直接影響基金的支付能力,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在一個省的范圍內個別地區暫時出現基金收不抵支時,可以通過使用調劑金和財政補貼的辦法解決,只有收不抵支問題較為普遍時,才應當采取調整費率的`辦法。
城市案例:
重慶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方案
為統籌確定我市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經市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費率,由2%調整為1.5%,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費率(1%)不變。
南京失業保險費率調整通知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314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統一從3%下降為2%,其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從2%下降為1.5%,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從1%下降為0.5%。2013年8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新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部分,由失業保險統籌區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退還。今后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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