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煙臺失業保險金最新標準
煙臺失業金標準上調至900元
這是2007年以來連續第8次上調發放標準
11月2日訊 日前,煙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聯合下發文件,再次對煙臺市失業保險金標準作出調整:由現行的每人每月830元統一提高到900元。
這是繼2013年煙臺市統一所轄區域發放標準為830元后,再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同時也是煙臺市自2007年以來連續第8次上調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全市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據悉,此次標準調整后按規定需補發的失業金將于今年11月份統一發放到位,而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據悉,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登記,并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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