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職工失業保險介紹
一、 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政府負責建立基金,對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二、 參保范圍
我市國有企業(包括中央、省屬、部隊駐我市企業),以及所有事業單位、市屬集體企業(包括市屬“三資”企業)、鎮區辦集體企業及其全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合同制職工為第一步實施范圍。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同時,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 失業保險費征收標準
由單位按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其中,單位按1.5%繳納,個人按0.5%繳納。
四、 享受待遇的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五、 享受待遇期限
繳費1-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待遇,對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待遇,享受待遇最長為24個月。
六、 享受待遇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
金期間可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 再次失業的待遇計算
被保險人再次失業時,領取待遇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計算。其中,繳費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只可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完的待遇。
八、 如何辦理失業登記、領證和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一)職工失業時,應憑用工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等有關材料,包括:宣告破產或經批準撤消、解散的文件和本單位的職工花名冊;瀕臨破產或經批準停產進行整頓的文件及被精減的證明;勞動合同制職工(含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和《勞動手冊》;企業辭退、開除和除名職工的證明書;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辭退、開除等發生的爭議,已取得勞動爭議仲裁的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等,在離開單位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由勞動行政部門審定后發給統一印制的《失業證》。
(二)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養老保險手冊及一寸彩照一張和上述有關材料,于領取《失業證》后30天內到我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申領手續時要填寫《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審批表》,經審批核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后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卡》。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險IC卡、《失業保險待遇卡》和有關證件于次月的15號后,到廣東發展銀行東莞分行的各個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本人必須持經月審的《失業證》、《失業保險待遇卡》每月按規定時間到我局報到一次(居住在各鎮區的可到當地社保分局報到),以便核實其是否重新就業。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者,視為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報到的,則需由其所在街道出具證明(住院留醫的要醫院證明)方可發給失業保險待遇。
九、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的;
(二) 已重新就業,獲得工資性收入或從事個體勞動的;
(三) 參軍、升學或出境定居;
(四) 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 辦妥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六)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介紹的適當職業的;
(七)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訓練等再就業服務活動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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