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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2014修訂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天津在2001年制定了《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日前,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對《條例》的修訂。《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參保人群
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參保方式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工資
按天津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保費;
職工工資>
天津社保費最高繳費基數
按天津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繳納保費。
領取保金條件
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保年限詳解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后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天津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停取保金情形
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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