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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應怎樣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法律對于子女婚生性的認定,即是指妻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或生育的子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利于穩定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尊嚴和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明確規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婚生子女的推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傳統法制觀念認為,婚生子女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子女須為由婚姻關系之父母所生;
(2)該子女必須是其生母之夫受胎而出生,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3)該子女須為其生父之妻所生,這就排除了夫與妻之外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4)該子女須為生父母婚姻關系確立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之子女,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婚姻關系中出生的子女,以及婚姻關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以上要件中,(1)、(3)比較容易證明,一般可直接根據生母懷孕、分娩的事實和生父母婚姻關系存在的狀況予以確認。但是要證明(2)、(4)就比較困難。為解決此難題,世界各國立法幾乎都規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從世界各國有關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三種;其一,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的,推定為婚生子女;其二,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其三,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解除后300日內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我國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婚生性的標準,對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也同樣沒有規定。但從司法實踐中看,我國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
1、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是婚前受胎,但在婚后出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即使是在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但受胎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仍推定是婚生子女。當然,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更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時也認定所推定的子女的血緣采自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
建議我國立法中應明確規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其表述以“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為宜。這樣的規定包括了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婚生子女的推定標準,既符合司法實踐的做法,又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雙方的尊嚴,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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