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全國各省女職工產假的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 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 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根據《上海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
*天津市:實行晚育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32條)
*四川省: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即98天,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陜西省:實行晚育的,享受國家規定及即98天,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云南省:實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的基礎上,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詳見《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6條)
貴州省:實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詳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2條)
重慶市:實行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詳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西藏自治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西藏自治區沒有地方規定,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詳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9條)
廣東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詳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
海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詳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福建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詳見《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12條)。
江蘇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詳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
浙江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詳見《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37條)
湖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詳見《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
安徽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詳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9條)。
湖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
江西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詳見《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2條)
甘肅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詳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27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14天,產假期間領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詳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詳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詳見《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
青海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詳見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
山東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詳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
山西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詳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8條)
河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詳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河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詳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遼寧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詳見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
吉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9條)
黑龍江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http://www.shddsc.com/【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國各省女職工產假的規定】相關文章:
各省產假規定2015匯總07-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07-29
勞動法對產假的相關規定04-10
陪產假規定 2014勞動法08-06
中國勞動法關于產假的最新規定07-19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產假規定09-10
勞動法產假工資規定是什么07-26
2014年最新勞動法產假制度規定08-06
勞動法中的婦女產假規定多少天?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