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對女性有很大的幫助1下文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生育保險的基本待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生育保險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險待遇受各國政治、經濟和人口政策等諸多因素影響,其項目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但其最基本內容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號《生育保護公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又提出,產假應延長至14周。2000年第183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公約>(修訂)的公約》規定,產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規定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指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斷,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號《生育保護公約》,第一次對生育津貼做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范。1952年在該公約修訂中,明確“津貼標準不應低于該婦女過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和2000年第191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建議書〉的建議書》都提出,生育津貼應等于該婦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貼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于原工資的二分之一。
三是醫療服務。指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療照顧,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療。婦女懷孕后體內各個系統發生變化,主要臟器負擔加重。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對于保證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國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服務范圍的,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后的醫療保健及治療。
生育保險的辦理程序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婦女,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之前,應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并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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