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育保險新規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25日從市社保中心獲悉,《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無論你在哪個單位工作,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市社保中心相關人士介紹,新規最大的亮點就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新規還提高了生育保險待遇,明確符合相關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今后,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生育保險。”市社保中心相關人士介紹,與1999年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相比,新規在制度覆蓋范圍、繳費比例、待遇標準以及管理監督等方面都做了較大調整。
目前,我市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機關事業單位不在范圍之內。新規覆蓋范圍擴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再加上現行的城鄉居民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這意味著,今后全省城鄉所有育齡婦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新規實施后,符合晚育規定的男職工不僅可以休10天的護理假,還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新規明確,女職工生孩子,生育津貼從過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規定的,女職工還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職工只要沒有特殊要求,生孩子基本可以自己不花錢。”業內人士介紹,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直接全額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保或未足額繳費,造成職工的生育待遇沒地方報銷,怎么辦?新規加大了對職工權益保障力度,明確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若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且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比例為0.6%-0.8%,最高不超過1%,職工個人不用繳費。新規還建立了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繳費比例超過0.5%的,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此舉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降低生育保險基金過多結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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