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貼計算方法
一、津貼計算
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舉例說明:假如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0天產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則她在產假期間共可得工資12000元。
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辦理條件
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參保職工,因引流產或分娩情況休假的人員。
參保職工需在分娩前連續繳費9個月
女職工分娩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如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三、辦理時間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四、辦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兩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五、辦理流程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6、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8,并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9;
6、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核準手續。并錄入生育津貼登記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并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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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保險報銷比例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生育保險報銷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順產為270%;
2.難產為320%;
3.剖腹產為420%。
由于國家并沒有對生育保險的報銷比例進行統一規定,生育保險報銷比例也可以每個地區都有差異,因此參保人應咨詢當地社保局,以當地社保中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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