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產假規定
深圳勞動法產假規定
政策法規: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發文字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生效時間:2008年7月1日
政策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生效時間:2012年4月18日
勞動法產假規定
正常產假
1、產假90天(含產前檢查15天,產后75天);
2、獨生子女增加35天;
3、晚育增加15天。
流產
1、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
2、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30天;
3、懷孕滿4個月以上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
4、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產假75天。
難產
1、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產、鉗產、臂位產增加15天。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增加產假15天。
陪產假(看護假):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陪產假。
注:嬰兒一周歲內每天擁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產假遇法定節假日的,法定節假日均包含在請假時間內。
請假流程
證明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不同企業單位有所不同)
流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難產的出示醫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向用人單位填寫有薪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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